薛传飞律师亲办案例
杨某某在酒吧对民警寻衅滋事——从轻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真实成功案例)
来源:薛传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08
浏览量:617

辩 护 词

(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

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杨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薛传飞担任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阶段的辩护人。开庭前我们认真研究了×××检公刑诉[2016] ×号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杨某某,现结合今日庭审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杨某某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能主动并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量刑时应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某初中文化程度,平时遵纪守法,一贯表现良好,案发前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此次犯罪是因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一时冲动,激情犯罪,事先没有任何预谋,是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的初犯、偶犯。且在归案后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被告人就主动、诚恳、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完全配合侦破案件,量刑时请予以考虑对其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且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应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积极、主动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对自己所犯罪行无比后悔。对自己的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表示出深深的歉意,并表示要彻底吸取这次案件的深刻教训。今天又当庭自愿认罪,其行为进一步表现了其彻底的认罪、悔罪态度。纵观整个案件的发展过程,不论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今天的审判阶段,被告人杨某某都是积极主动、诚恳的去面对、认识自身的错误,其一直自愿认错的举动更说明了其悔改的决心、并正在积极的改正错误,尽最大能力弥补自己的过错。正是这种深刻的思想认识,让被告人杨某某决心彻底改过。请法庭对上述事实予以考量,在量刑时对被告人杨某某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此次犯罪环境封闭,对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情节相对较轻,危害后果相对较小,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本案是在KTV封闭的房间内发生的,房间内除两被告人外,只有三个民警在屋内,被告人因醉酒认为民警执法不公等原因采取了一些不正当行为,损坏了酒吧一些物品,经鉴定两被告人损坏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500元,该损失已经赔偿。被告人报警本来是为帮助自己解决纠纷调回公道,与民警发生冲突并非是其本意,完全是严重醉酒后的一时不正常表现,酒醒后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后悔不已,其主观过错较小,后果较轻。

四、本案民警存在不文明执法、执法不公的情况,激化了矛盾,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纪某某2015年9月×日笔录(××路派出所事业编民警)笔录第一页:“……问:你今晚上遇到什么事了?答:我带人出警被两名男子围攻了。……后来带回所里还有一个男子,当时场面混乱,这个人怎么来的不清楚……”。第二页:“……然后我告知矮个子男子不能随便给我们录像,处理不好可以投诉我们。之后,我把男子拿的手机夺过来,……”“……问:后来带回所内的三名男子怎么回事?其中两个是在房间里威胁我的男子,另外一个男子不知道是不是他们一起的。问:你们在现场有没有打架?答:没有。”

根据夏×荣(×××派出所上班)2015年9月×日笔录第二页:“……看到单位同事带着两人出包间,有个身材挺胖工作人员跟我说,还有一个人跑了,接着我就跟两个同×迪工作人员、同事王×超、于×科一起跑到一楼,看到嫌疑人在门口坐着,同×迪工作人员说就是他,我们就将嫌疑人控制住,同×迪一个姓魏的上前打了这个人头部一拳,另一个服务员上前踢了这个人脸部一脚,他的眼镜被打碎了,鼻子出血了,这时候三楼的同事带着两个嫌疑人一起到了一楼,将三个人一起带到单位警车上,……”

根据王×超(珠×派出所特勤队员)2015年9月×日笔录:“……姓魏的就跟我们说,就是这个人参与打派出所的人。……接着我和张×兵、夏×荣、于×科还有这个姓魏的以及KTV服务员,把坐在路沿石的人控制住了。姓魏的上前打了这个人头部一拳,一个KTV服务员上前踢了这个人脸部一脚,他的眼镜被打破了,鼻子出血了,之后就把这个人带上警车。”

根据黄×笔录第三页:“……我在楼下KTV店门口等着,……我在那玩手机,后来突然下来十多个人,把我摁倒在地上,接着有人朝我脸上喷了辣椒水,我就用手去捂眼睛,接着试着被棍子或是拳头打了脸上一下,我的眼镜被打碎了,碎眼镜片割伤了我的脸部,出血了。……但是我没参与闹事,我头部被打了,左耳还耳鸣,我要检查,帮我治好就行了。……”

以上笔录均是在××分局珠海派出所作出,制作笔录人员身份均是该分局工作人员,即与被询问的民警、特勤等均是同事关系。根据规定执勤人员需配备执法记录仪记录执法过程,但纪×忠却因被录像去夺被告人杨某某手机,才激怒醉酒的被告人,而经会见询问被告人杨某某的手机根本就没有录像功能。若纪×忠警官是文明执法,执法过程是社会正能量,在自己还带有执法记录仪的情况下是否还会担心自己被拍?在自己带人出警情况下,把一个无辜的人一同抓到派出所可见是否是文明执法?又根据夏×荣、王×超、黄×笔录也可发映出不文明执法情况,派出所工作人员未调查核实,听信KTV魏姓人员一面之词,在未对黄×调查核实情况之下,在黄×等待的过程中未说明原因、未表示身份,直接实施抓捕?而KTV工作人员何来执法权?黄×已经被控制,但KTV工作人员仍然当面殴打黄×致其受伤,执勤人员却对打人的工作人员不予处理,明显存在偏袒。黄×无辜被打,执勤人员视而不见,被错抓到派出所后被询问时称:“被公安机关一起抓到派出所我没意见……”。无故被没有执法权的KTV工作人员殴打受伤流血也只能无奈的表示:“帮我治好就行了”。以上事实足以说明公安机关在执法中普遍存在不文明执法现象,请法庭予以考量,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五、本案案发后,由于被告人杨某某及其亲属积极主动采取一切措施以最大限度的去弥补受损方损失,受损方也已经接受并出具谅解书,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知情后积极主动找到同×迪KTV赔偿,2015年10月×日KTV获得超额赔偿后向被告人出具和解谅解书一份。写明:同×迪KTV已收到赔偿款,KTV不追究其任何责任,同×迪恳请司法机关不追究田×雷、杨某某的刑事责任。

六、对被告人杨某某的量刑建议。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综合本案案情和法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无前科劣迹,主动坦白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本次犯罪属于酒后失控,激情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且积极的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且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再者在会见时被告人杨某某也多次表示,都这么大年纪了,如果不是为生计,为一家老小干包工头挣点钱,多年项目经理田×雷平时对自己也很义气,我们吃完饭就已经散了,我也不会再来KTV喝醉了闹事,对此悔恨不已。在被羁押的几个月中被告人杨某某深刻反省自己的行为,和此事的严重后果,表示绝不再犯。辩护人诚恳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杨某某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量刑时适用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给他一次痛改前非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

×××××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薛传飞律师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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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传飞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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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薛传飞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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