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传飞律师亲办案例
张某某交通肇事酒驾、逃逸、超速、车辆不符合安全标准——辩护词(真实成功案例)
来源:薛传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05
浏览量:226


辩 护 词

(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某某父亲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阶段的辩护人。开庭前我们认真研究了杭萧检公诉二刑诉[2017]×××号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张某某,现结合今日庭审情况辩护人认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基本清楚,但事故责任划分错误,应重新认定。

首先,侦查机关未查明行人戚某某是否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事故划分责任缺乏主要事实根据。无行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行人,没有监护人看护,凌晨2时下着雨,闯红灯斜穿马路,应承担何种责任?在凌晨非常安静的雨夜,被告人驾驶重型箱货车辆驶来的声音是非常大的,如果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一定不会继续向机动车道行进,但行人戚某某并未注意并停止行进。

其次,根据戚某某儿子倪某某的笔录显示:“问:戚某某是何时离开家的,有无人知道她的出行目的?答:2017年4月×日10时多,从家里步行离开。得知他走丢的。……。戚某某最后一次出现在监控中是在哪里?2017年4月×日16时54分×××闸口的监控中看到她最后一次出现,之后我们就没在监控中发现她了。该内容也证明行人戚某某不具完全行为能力,年事已高家人却疏于照顾。

第三,按照相关规定辩护人对被告人酒后驾驶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被告人7.6mg/100mL酒精含量远低于关于饮酒驾驶国标(大于或者等于 20mg/100mL,小于80mg/100mL)。且被告人是饮酒后休息过后,酒精含量残留所被检测出的酒精含量。所以无论是主观过程,还是危害程度,被告人的酒后驾驶远低于一般酒后驾驶的危害性,且该酒后驾驶并非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

第四、是否构成逃逸应重新认定。从被告人笔录中多次记载:“被告人第一次碰到这么严重的事故,当时心里很害怕,不知道如何面对。”事故后给多人打电话的情况也说明了这一点。另外笔录中虽记载“想先离开现场”,“想赶紧逃离现场”字样。但被告人实际上并没有那么做,而是上车挂二档,向前慢慢开了400米左右,期间一直在通电话。当和姑父牛长城打电话时,他姑父和他说:“你不要走了,再走就是逃逸了,要坐牢的。”当时他脑子才清醒过来了,马上停下车回到事故发生地,期间并拨打了120,110。

综合以上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应认定为逃逸。首先,从第一次和第二次停车的时间、空间看是具有连续性,不曾间断的。且第一次停车后车辆并没有熄火。其次,事故后被告人因感到非常害怕,不知如何处理而连续打电话,上车下意识的挂二挡车慢慢前行,当被姑父告知其严重后果后马上停车、下车返回事发地。之所以被告人向前慢慢开车完全时因被告人事故后急剧恐慌处于不清醒状态导致,并非向笔录中称的要逃离现场,更不是为逃避法律责任。否则也不会仅挂二挡慢慢向前开,更不会听到坐牢如此严重后果后马上停车,再回到事发地点。回到事发地也不会一直悔恨的痛哭。请法庭对此重新综合认定。

退一万步讲,即使认定为逃逸,被告人主观过程、危害性等远低于一般逃逸行为,量刑时应区别对待。请法庭予以考量。

综上,该事故中被告人酒后、事故后“逃逸”均不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虽被告人确实存在观察不周的过错。但与行人无完全行为能力人在无监护人的情况下,闯红灯进入机动车道,且因下雨穿着的衣物无明显辨识度过错相比较而言过错相对较小。交警部门应根据双方责任大小、原因力等综合分析判断双方事故责任,而不是出现伤亡事故天枰就一切倾向于死者,否则对被告人及整个家庭有失公允。请法庭综合以上情况对事故责任重新认定。

二、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归案应认定为自首,量刑时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2017年4月×日《受理道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载明报案人张某某,报警电话15888120××1。“附注:系浙D27××9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报案内容:2017年4月×日2时47分许,在萧山区信益线益农镇××中学路口地方发生一起重型厢式货车与行人碰撞的交通事故,有人受伤,已通知120。公诉机关对自首的事实也已经予以认定。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以上事实及法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行为应认定为自首,量刑时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张某某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量刑时应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初中文化程度,平时遵纪守法,一贯表现良好,案发前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此次犯罪被告人也是初犯、偶犯,在案发后主动、完全配合侦破案件,量刑时应对其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能主动并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且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应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对自己所犯罪行无比后悔。事故后在现场哭泣,对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及家人造成的痛苦表示出深深的歉意。纵观整个案件的发展过程,被告张某某一直悔恨自己行为并积极、主动认错并决心彻底改过。请法庭对上述事实予以考量,在量刑时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此次犯罪属于过失性犯罪,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五、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经积极先行赔偿被害人家属10万元,并在多次表示竭尽所能积极赔偿被告人损失,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六、被告人张某某家庭情况比较困难,因家中多人疾病已经负载累累,家庭生活来源主要靠被告人在外跑长途运输为生,请法庭考虑被告人的实际情况,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为人朴实,一直用自己的劳动创造生活,现常年在外跑长途运输为生。张某某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张×远8岁,2009年8月×日出生,二儿子张×雨6岁(2011年×月1日出生)。二儿子先天性心脏病在徐州市××医院做过手术。妻子丁××头部胶质细胞瘤多次住院并手术。张某某父亲患有肺癌,但一直没有告知父亲本人。请法庭考虑张某某家庭情况,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

七、量刑意见。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此次犯罪是意外过失犯罪,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且具有彻底认罪、悔罪态度,积极赔偿并已经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辩护人诚恳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量刑时对被告人处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给他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给整个家庭以希望。

以上辩护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薛传飞律师

二〇一四年八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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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薛传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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