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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盗窃罪一案,从轻判处拘役4个月辩护词(真实成功案例)
来源:薛传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04
浏览量:276

辩 护 词

(刘××-涉嫌盗窃罪一案)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盈科(杭州)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妻子鲁××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刘××涉嫌盗窃罪一案一审阶段的辩护人。开庭前我认真研究了西湖区检察院的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并与其沟通,现结合今日庭审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涉嫌盗窃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但综合本案案情,量刑时应对被告人刘××予以从轻处罚。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刘××归案后能主动并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量刑时应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文化程度较低,法律知识有限,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的。被告人刘××在归案后诚恳、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完全配合侦破案件,量刑时请予以考虑对其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刘××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且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应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归案后积极、主动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对自己所犯罪行无比后悔。对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受害人造成的危害表示出深深的歉意,并表示要彻底吸取这次案件的深刻教训。今天又当庭自愿认罪,其行为进一步表现了其彻底的认罪、悔罪态度。纵观整个案件的发展过程,不论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今天的审判阶段,被告人刘××都是积极主动、诚恳的去面对、认识自身的错误,其一直自愿认错的举动更说明了其悔改的决心、并正在积极的改正错误,尽最大能力弥补自己的过错。沟通时被告人刘××也多次表示对家人的歉意。正是这种深刻的思想认识,让被告人决心彻刘××底改过。请法庭对上述事实予以考量,在量刑时对被告人刘××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刘××的犯罪数额较小,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和后果较小,并全部退赃,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刘××从轻处罚。

犯罪嫌疑人刘××盗窃涉案金额少,获得的赃款数额较少,犯罪情节较轻,且被告人对此早已万分悔恨,并积极退赃,社会危害性小。据此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刘××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刘××家中母亲80多岁,需要人照顾。被告人刘××还有两个孩子需要抚养、照顾,请求人民法院考量其家庭情况,对其从轻处罚。

刘××家中一儿一女,一个4岁,一个7岁,还有80多岁的老

母亲等他回家。这次涉案虽数额不大,但会见时多次表示这次他真是“怕了”,而第一次虽数额巨大却没太大的心里负担,这个是真情的流露,悔恨自己的行为,想要早点回家绝不再犯,浪子回头金不换。

五、对被告人刘××的量刑建议。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综合本案案情和法律规定,刘××因受教育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一念之差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在犯罪之后的日子里每天无不是陷入深刻的悔恨与自责的情绪中去,一方面是对自己行为对受害人、对社会带来的危害深深的反省,另一方面又是对含辛茹苦、已过花甲之年母亲和整个家庭的无尽的愧疚。辩护人诚恳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刘××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量刑时考虑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给他一次痛改前非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

北京盈科(杭州)事务所

辩护人:薛传飞律师

二〇一七年七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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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薛传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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